1. 可譯性與不可譯性 2.「求其信,已大難矣」 (嚴復)   
最後談為什麼說「等值」、「等效」只是一種難以達到的理想。

如果用一句話來回答這個問題,那就是:因為就一個文本(text)的整體而言,要把原作的全部意義、全部信息百分之百地在另一種語言、另一種文化中表現出來是不可能的──至少到目前為止的翻譯實踐證明如此。

不少中外譯學家都普明白地說到這一點:

巴爾胡達羅夫說:「百分之百的等值」,「只是翻譯工作者應當力求達到、但永遠也達不到的最高標準。」「完全的等值翻譯與其說是現實,不如說是理想。」
  
奈達說:「信息流失是任何交流過程中必然會有的。」「翻譯中絕對的對等是永遠不可能的。」「人們完全承認,絕對的交流(absolute communication)是極不可能的。」
  
紐馬克說,「在我看來,『等效』與其說是任何翻譯的目的,還不如說是一種可取的結果。」「一個文本的文化色彩(地方色彩)越濃、時空距離越遠,等效就越不可思議。」
  
卡特福德(J. C. Catford)指出:「翻譯決不是、或者說幾乎不可能是原語文本全部被譯語文本中的等值成分所替換。」
  
喬治.亨利.劉易斯(George Henry Lewes)在《歌德傳》(Life of Geothe)(1855)中說,「在最成功的努力之下,翻譯也不過是一種近似的東西(approximation),而努力並不常常是成功的。一篇翻譯作為翻譯也許可以算是好的,但它不可能是原作的完整再現。(A translation may be good as translation, but it can not be an adequate reproduction of the original)
  
林語堂說,「譯者所能謀達到之忠實,即比較的忠實之謂,非絕對的忠實之謂……一百分的忠實,只是一種夢想凡文字有聲音之美、有意義之美、有傳押之美、有文氣文體形式之美,譯者或顧其義而忘其神、或得其神而忘其體,決不能把文義文神文氣文體及聲音之美完全同時譯出……我們須記得翻譯只是一種不得已的很有用的事業,並不是只代原文之謂;譯者所能求的只是比較的非絕對的成功。」
  
范存忠師說,「嚴格地說,譯品最好能和原作品相等──內容相等、形式相等、格調相等,只是所用的語言不同。這就是馬達忠所說的譯品和原著完全一樣,而讀者看了譯品能和看原著一樣,但這是一個不可能完全實現的理想。」
    
朱光潛說,「有些文學作品根本不可翻譯,尤其是詩(說詩可翻譯的人大概不懂得詩)。大部分文學作品雖可翻譯,譯文也只能得原文的近似。絕對的『信』只是一個理想,事實上很不易做到。」
  
錢鍾書說,「文學翻譯的最高標準是『化』。把作品從一國文字轉變成另一國文字,既能不因語文習慣的差異而露出生硬牽強的痕跡,又能完全保存原有的風味,那就算得人於『化境』……徹底和全部的『化』是不可能實現的理想」
  
劉宓慶說,「在任何一個語法乎面上求得形式對應,使之既處在語言文化、文字結構形式以及行文風格的互相參照的框架之內,又具有語義等值,實在是一種難以企及的理想……就漢英而言,就更難獲得這種等值了所謂『等效反應』即便對同語系或同語族的雙語轉換,也只是一個理想。」「翻譯中的『忠』與『信』,也只能是相對的,絕對忠實於原文的譯文也是不存在的。」
     
吳義誠在《對翻譯等值問題的思考》一文中說,「由於每種語言都有自己所特有的民族歷史、民族文化和民族心理的背景,所以不同語言之間尤其是屬於不同語系的語言之間往往在語言結構、語言背景、思維方式和表達方法等方面存在著很大差異。語言學派的翻譯理論正是無視這些差異的存在,而採用了一個不切實際且過於理想化的等值概念。」
  
楊思、李清和在《意.義.譯──議等值翻譯的層次性和相對性》一文中說:「以語言符號為媒介在兩種杜會文化間傳遞信息,絕對等值的翻譯是不可能有的。」
  
以上引文中有的用「等值」、有的用「等效」、有的用「對等」、有的用「忠實」,實質上是一樣的。它的前提是原語的全部意義、全部信息都由譯語傳達出來,才有可能達到。當然就「等效」而言,這裡邊還有一個原語文本的受眾和譯語文本的受眾之間存在差異的問題。即使全部意義、全部信息都百分之百地傳達出來(當然這是理想,理論上似乎有可能性,實際上這種可能性是不存在的),由於兩種語言受眾之間的差異,仍然不一定能產生「等效」。但這種所謂「等效」實際上是一種「純理論」的設想,很少現實意義。巴雅德.Q.摩根 (BayardQMorgan)說得好:
  
「所有的翻譯批評文獻中都貫穿著這樣一個要求:譯作必須能產生同原作效果可以相比的效果(Cauer,1896),猶如外國作家是地道的英國人一樣(Philips,1663)。只有兩位批評家加了一個條件(它使這一要求變得真正有效),即:譯作對其讀者的影響應該如同原作對譯者的影響(Thomson,l1915,Hamilton,1937)。我們有辦法知道古希臘羅馬的經典作品當時所產生的效果嗎?不了解這一點,譯者只好自以為是……所以這條等效的法則,雖然在理論上無懈可擊,在實踐中只不過是使譯者根據他自己的品位和技巧行事,因為他並無客觀的標準用來衡量原作對其試者的效果,以及他想使他的譯作對他的受眾產生等效的努力在多大程度上獲得成功。」


1.
可譯性與不可譯性

  
百分之百的「等值」、「等效」、「忠實」之所以不可能,是因為任何一種與特定文化密不可分的語言既有其可譯性,又有其不可譯性(有人稱之為「可譯性限度」),誠如關世杰在《跨文化交流學》(51) 註解 中所說,「翻譯完完全全的可能是沒有的,完完全全的不可能也是沒有的。世界上一切翻譯活動都是在這兩個極端中進行的。」
 
首先應該肯定可譯性的存在。

賀麟從哲學的高度論可譯性,他說:

「意與言或道與文是體與用、一與多的關係。言所以宣意,文所以載道,意與言、道與文間是一種體用合一而不可分的關係。故意之其妄,道之深淺,皆可於表達此意與道的語言文字中驗之今翻譯之職務,即在於由明道知意兩周相應之語言文字以傳達此意、表示此道,故翻譯是可能的。因道是可傳、意是可宣的。再則,意與言、道與文既是一與多的關係,則可推知,同一其理、同一有思,可用許多不同的語言文字或其他方式以表達之……今翻譯的本質,即是用不同的語言文字,以表達同一的真理,故翻譯是可能的……譯本表達同一真理之能力,誠多有不如原著處,但譯本表達同一真理之能力,有時同於原著,"甚或勝過原著亦未嘗不可能也。」

語言學家們從對語言的研究中得出這樣的結論,即:任何一種語言都可以表達出其他語言所要表達的東西。如雅可布遜(RJakobson)說,「所有認識上的經驗及其區分,都可以承載在現存的任何語言中。如有缺陷之處,那麼可以通過借用詞、借用譯法、新造詞或語義轉換,最後還可以通過迂迴曲折的辦法,使詞語得以修整或擴充。」 奈達和紐馬克也都認為語言無「先進」與「原始」之分,全世界任何一種語言都能表達諸如計算機這樣的高科技或宗教歌曲這樣具有哲理性的作品的用辭和概念。

這裡是從哲學和語言學的理論上肯定用一種語言表達的東西,用另一種語言也可以表達。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在不同語言之間普遍存在著可譯性。但在實踐中,一種語言(作為文化的一部分)的言語材料的全部意義、全部信息,往往因為缺乏對等詞、思維方法和表達方式不同、語法結構不同、文化背景差異等等原因,不能充分地、完善地轉移人另一種語言的言語材料,因此在不同語言之間又普遍存在著不可譯性(或稱為可譯性的限度)。譬如,有個地方從不下雪,當地居民的經驗中自然沒有「下雪」的概念、語言中也沒有「下雪」一詞,但我們仍然可能把「下雪」用當地語言表達出來(如說,「天氣降到O°C以下時空氣層中的水蒸氣便凝結成六角形的白色結晶體飄灑到地面上」或更通俗一點,「天冷時空中的水汽變成像粉末一樣白色的東西飄灑下來」)。因此;我們可以說「下雪」對於從不下雪的地方的受眾來說,也是可譯的。但是,「下雪」的情景、感覺、聯想、象徵等等顯然無法在這樣的「譯文」中傳達出來並為受眾所感受,因此文可以說是不可譯的。

也許,詩是既可譯、又不可譯的最好的例證。賀麟在前引文中說到譯詩的問題。他說,「就請之具有深切著明人所共喻的意思、情緒、真理言,則這一方面的詩應是可以用另一種文字表達或翻譯的。就詩之音節格式之美,或純基於文字本身之美的一部分言,那大半是不能翻譯的。要翻譯時,恐須於深切領會到原詩意義情境之美後,更新創一相應的美的形式以翻譯之……一方面要承認詩是可以翻譯的,一方面又要承認詩之可譯性是有限的。」雅可布遜在前引文中也說到譯詩。由於詩在文字、音韻、隱喻等方面的特性,「從本義上說,詩是不可譯的」(Poetry by definition is untranslatable)而只能進行「創造性的移植」(creative transposition)。按著他寫道:『如果我們要把traduttore, traditore』這一流傳已久的警句譯成英文。『the translator is a betrayer(翻譯者就是叛逆者),那麼這句富有韻律感的意大利名言就完全失去了它原有的文字價值了。」(We would deprive the Italian rhyiming epigram of all its praronomastic value.)

"
王以鑄〈論詩之不可譯 兼論譯詩問題〉一文中對譯詩問題作了很好的分析。他自己愛好詩、譯過詩、出版過譯詩集並且主張把詩歌翻譯介紹作為中外文化交流的一個重要內容繼續開展下去,但是在理論上「我認為詩這種東西是不能譯的。理由很簡單:詩歌的神韻、意境或說得通俗些,它的味道(英語似為flavour)即詩之所以為詩的東西,在很大程度上有機地溶化在詩人寫詩時使用的語言之中,這是無法通過另一種語言(或方言)來表達的。」他舉了杜甫《月夜)一詩的英、俄兩種譯文為例。英譯者是路易.艾黎(Rewi Alley),他的「譯文無疑是高水平的」,照錄如下:
今夜鄜州月, This night at Fuchow there will be 閨中只獨看; Moonlight, and there she will be 遙憐小兒女, Gazing into it, with the children 未解憶長安。 Already gone to sleep, not even in Their dreams and innocence thinking Of their father at Changan; 香霧雲鬟濕, Her black hair must be wet with the dew 清輝玉臂寒。 Of this autumn night, and her white 何時倚虛幌, Jade arms, chilly the cold; when, 雙照淚痕乾! Oh, When shall we be together again Stand side by side at the window, Looking at the moonlight with desired eyes.
除了「信」的方面的問題不說,讀了英譯「其結果只會使得能欣賞原詩的人想:這是杜甫?這哪裡還有一點兒杜甫的味道?」杜甫原作用四十個漢字所表述的多少層意思以及無窮的言外之意、多少種表露的和含蓄的感情,即中國古詩之所以為詩的東西在譯文中都失去了。當然,這裡還存在著不同的讀者在杜會文化背景、民族心理、知識領域等方面的巨大差異,使詩這種用最精煉的語言表達最豐富的想像和最細膩的感情的文學作品既難以翻譯、也難以為譯文讀者所真正領會和欣賞。

以上意在說明可譯與不可譯的辯證關係。在可譯性中有不可譯性,在不可譯性中有可譯性。

奈達在1991年發表的一篇論文,題目就叫做〈翻譯:可能與不可能(Translation: Possible and Impossible) 〉。

他一開始指出,「這篇論文的題目既非自相矛盾,也不是承認學術上的失敗,而是對翻譯工作者的任務所作的實事求是的估價──翻譯是可能的,同時又是不可能的。」

他在分析了語言和文化(「語言本身就是文化的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的共性之後指出,正是這些共性使翻譯成馮可能。但「完全充分的翻譯」(fully adequate translating)有時是不可能的。這是因為語言總是不大可能百分之百地表達思想和現實,而且譯者對於他的工作對象(譯文受眾)的理解能力和知識範圍不能預知,「在譯品必須溝通文化差異時尤其如此。」此外,還有語言本身的「視差」(parallax)問題,即話語、用詞的表裡有「誤差」或不一致的問題。

奈達在這裡是從宏觀上、從語言和文化的本質上來闡明翻譯的可能性和不可能,──總的說來,翻譯是可能的,但在很多情況下,只能做到他所說的「最切近的自然對等物」(closest natural equivalents)而不能做到「完全充分的翻譯」(fully adequate translating)

卡特福德(J. C. Catford)在《翻譯的語言學理論)(A Linguistic Theory of Translation) 一書中指出,「可譯限度」(limits of translatability)有兩種情況,一為語言的不可譯性(linguistic untranslatability)(1)原文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語法單位或單詞合用一個形式。如time flies在沒有上下文的條件下就無法判斷是說how quickly time flies,還是observations on the speed of the files, 因此不可能譯出。又如雙關語,無法譯出。(2)一詞包含意義很寬、很籠統,在譯文中有時找不到對應詞語。二為文化不可譯性(cultural untranslatability)。例如日本有一種「旅館中供房客穿的鬆散長袍,用腰帶繫緊,可供室內穿,又可穿到室外或咖啡館中去,並可用做睡衣」,音譯為yukata。它的含義須由英語dressing-gown, bath-robe, night-gown, house-coat, pyjamas等詞共同來表達,因為沒有任何英國式的衣服既可在睡覺時穿,又可在大街上穿。「在多數情況下,沒有必要嚴格區分語言不可譯性和文化不可譯性。有些文化上不可譯的詞語在譯文中找不到對應通順的搭配,也可以歸之於語言不可譯性。」

德國的沃爾夫拉姆.韋爾斯(Wolfram Wilss)曾對可譯性與不可譯性的問題作了這樣的概括:

「一個文本(text)的可擇性是由於在句法、語義及經驗的自然邏輯等方面存在著普遍的範疇。如果譯本在質量上達不到原本,原因往往不在於譯入語在句法和詞匯上的不足,而在於譯者對文本分析及語言群體在表達方式上的出神入化缺乏掌握的能力……因此有人說,即使在具有部分(不是全部)可譯性的情況下,也仍然存在不可譯性。我們只有在對譯入語用盡了各種法子而在原語同譯入語之間仍然達不到功能對等時,才能說『不可譯』.語言方面的『不可譯』出現在這樣的情況下,即:語言的形式除了表示事實關係外還有另一種功能,從而成為達到功能對等所必需的組成部分,如文字遊戲就是如此,從詞義上可以充分譯出來,但譯不出那種風格和意趣。 文化方面的『不可譯』出現在這樣的情況下,即:社會文化因素在原語和譯入語中屬於不同的經驗範圍,但為了表達所須表達的意思,必須使之一致起來……翻譯過程中常有『補償』的可能,因為在原則上只要理解原本內容就可以進行語際的轉換…… 「關於可譯性與不可譯性的理論探討由此就成了一個統計學上的問題:按波普維契(Popovic)的說法,不可譯性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才存在,即:由於缺乏外延的和內涵的對等關係,在原本的語言要素和譯入語的語言要素之間缺乏在意義和表達上所需的線性和功能互換性(1971)。在所有其他情況下,由於人類在非語言經驗上的相對可比性以及已為實踐證明的各種語言在認知上的共通性,在原則上可能做到在文本層次上的語際交流,並在內容和風格上達到相對的高水平。」

以上卡特福德和韋爾斯是從微觀上、從語言和文化的具體差異上來分析可譯性與不可譯性。
 

2.
「求其信,已大難矣」(嚴復)


這些論述使我們進一步明確:所謂可譯性即原語文本中的某些意義或信息可以由譯入語文本表達,所謂不可譯性即原語文本中另一些意義或信息不能由譯入語文本表達。

根據巴爾胡達羅夫在《語言與翻譯》一書中的論述,語言作為一種符號系統有三種類型的意義,即日:(1)所指意義(或作外延意義、概念意義、實物-邏輯意義),即符號所標誌的現實生活中的實物(如桌子、狗)、過程(如行走、說話)、性質(如大小、長短)、抽象概念(如原因、聯繫、規律)等。(2)實用意義(或作內涵意義、感情意義、杜會意義、修辭意義),即符號與使用該符號的人之間的關係,基本有三種:修辭特徵(絕大多數詞可用於各種場合,有一些詞只用於日常會話、書面、詩歌或術語),語域(親昵的、隨便的、中性的、正式的),感情色彩(肯定的、否定的、中性的)。還有一種實用意義,即交際功能任務。(3)語言內部意義(或作語言學意義),即符號與同一系統中其他符號的關係(如「桌子」和「家具」)。他概括說:

「譯者的任務是盡可能充分傳達各種類型的與義……翻譯時,語義不可避免地會有所走失,也就是說,原文中表達的意義在譯文中保留得不完全,只能傳達一部分。

「在翻譯中保留得最多的(也就是似乎『最可譯的』)是所指意義……實用意義傳達的程度要比所指意義差……語信內部意義由於其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在翻譯時傳達得最少。一般說來,它們在翻譯過程中並不被保留下來。」

但是,意義的傳達順序也因體裁而異。科技作品所包含的最重要的信息在所指意義中,而文藝作品則實用意義(如感情色彩)中的信息往往比所指意義更重要,有時(如詩的翻譯)語言內部意義中的信息最重要。所以,「譯者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哪些意義應優先傳達,哪些意義可以犧牲。」

劉宓慶在《現代翻譯理論》一書中指出,作翻譯譯實質的語際意義轉換中所說的意義,包括以下六種意義:
(
)概念意義(conceptive meaning),也就是主題意義(thematic meaning)。它是語言信息的核心和主體。 ()語境意義(contexual meaning)。語言環境即上下文,語境意義除上下文意義外還有情景意義(或稱功能意義)(meaning determined by the situation or social function),它是由言語的交際目的、交際對象、交際場合所決定的。 ()形式意義(formal meaning):表現概念意義的形式也是有意義的。 ()風格意義(stylistic meaning):原文風格所表現出來的意義。 ()形象意義(figurative meaning):指詞語的修辭比喻意義。 ()文化意義(cultural meaning)
他說,語際的有效的意義轉換,即可譯性的存在,使翻譯成為可能。但是,「可譯性不是絕對的。它有一定的限度,在語言的各層次中並不是處處存在著信息相通的通道,這就限制了有效轉換的完全實現。這種種限制,即所謂『可譯性限度』。」

他列舉了以下五種主要的語際轉換中的障礙:
(
)語言文字結構障礙,包括雙關語、文字遊戲等。 ()慣用法障礙,如詞語搭配、成語結構等。 ()表達法障礙,如正說與反說、主動與被動、形象性與非形象性、形態表意與詞匯表意、重心與層次等。 ()語義表述障礙,加多詞一義、一詞多義、語義表述手段的局限性等。 ()文化障礙。
以上摘引了中外兩部譯學著作中的論述,意在證明在翻譯實踐中一個文本要實現全部意義、全部信息的語際轉移通常是不可能的。(在漢語與英語之間更是突出)(用注釋、「解釋性翻譯」、「補償」、改變表達方式等辦法只能作為消除不可譯性的彌補手段,而不能排除不可譯性。即使是用這些辦法也仍然不能保證百分之百地傳達全部意義、全部信息)正因為這樣,所以嚴復要概嘆:「求其信,已大難矣。」(不是「小難」,而是「大難」!)事實有時會比理論更能說明問題。下面我們就來聽聽兩位翻譯家的經驗之談。

傅雷在剛譯完 La Cousine Bette (《貝姨》)一書後給友人的信上說,「談到翻譯,我覺得最難應付的倒是原文中最簡單最明白而最短的句子。例如Elle est charmante = She is charming讀一二個月英法文的人都懂,可是譯成中文,要傳達原文的語氣,使中文裡也有同樣的情調、氣氛,在我簡直辦不到。而往往這一類句子,對原文上下文極有關係,傳達不出這一點,上下文的神氣全走掉了。明明是一杯新龍井,清新雋永,譯出來變了一杯淡而無味的清水。甚至要顯出She is charming那種簡單活潑的情調都不易。」

王宗炎在談他譯美國現代史The Glory and the Dream《光榮與夢想》(第一冊)的甘苦時舉了許多在中譯文中無法表達的例子,下面是其中的兩個。(1)羅斯福的政敵蘭敦州長對他進行人身攻擊,但用的是影射手法:Governor Landon of Kansas declared, "Even the iron hand of a national dictator is in preference to a paralytic stroke." 這裡的 "a paralytic stroke" 有兩層意思。一層是,將來當選總統的人要果斷英明,能挽救美國的危機,這個意思我譯出來了:「堪薩斯州州長蘭敦聲稱,寧可讓獨裁者用鐵腕統治,也不能讓國家癱瘓下來。」另一層意思是,羅斯福是個殘廢人,管不了國家大事,這個意思我無法表達,只好加上個腳注。

(2)
羅伊斯城醫生為防賴賬,登了這樣一則廣告:

"If you are expecting the stork or visit your home this year and he has to come by way of Royce City, he will have to bring a checkbook to pay his bill before delivery."

「英國民間傳說,嬰孩是stork(鸛鶴)帶來的。我的譯文是叫『如尊夫人有喜,要來羅伊斯城流產,請備足款項交費,才能接生。特此通告。』有思是譯出來了,可是開口就是錢,過於露骨,原文因為用典,骨子裡冷酷,措辭卻很俏皮。兩相比較,我的譯文差多了。」

以上引用兩位翻譯家的經驗談,因為篇幅的關係,只能是片言隻字,但也足以說明「完全的充分翻譯」之難以達到。

綜上所述,我們對翻譯工作(translating)的認識固然應該實事求是,對翻譯工作所定的原則或標準更加應該實事求是。有人說:

「理想的譯文應該準確到這樣的程度:只要改動一個字、一個標點都會多少損傷原作的精神,就像一幅最準確、最逼真的肖像,哪怕只改動一道線條、一點色彩,也會損傷人物形象一樣。」

但這樣「理想的譯文」從來沒有存在過,恐怕在可以想像的將來也不會出現。既然如此,提出這樣的要求又有什麼現實意義呢?我們所需要的不是烏托邦式的空想而是能夠指導翻譯實踐的正確理論。當然,我們認識到「等值」「等效」只是一種理想,決不是要減輕翻譯工作者的責任心和使命感。相反,正因為我們清醒地認識到翻譯作為跨語言、跨文化交流的困難和意義,我們就更應知難而進,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以很好完成這一交流任務。另一方面,我們在研究翻譯的原則(標準)時也應該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一切從實際出發,這樣的研究結果才有可能指導實踐,才有意義。「信、達、雅」就正是這樣的符合實際的翻譯原則。

參考網址 http://www.cnpedia.com/Pages/Book/article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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