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自90年4月23日修正公佈施行,是日起,外交部僅得依文件製作地之不同分別複驗國內法院及民間公證人(國內製作之文件)或我駐外館處領務人員之簽章(國外製作之文件)及外國駐台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之簽字鈐印,特此周知。 

 

 


一、櫃檯受理時間:

週一至週五 08:30 ~ 17:00

 

二、驗證(包含複驗)所需時間:

1.一般正常件:2個工作天

2.速件處理:1個工作天﹙當日送件後隔日取件)

※倘遇突發不可抗拒狀況(例颱風假)則領件日順延

 

三、相關洽詢電話: 
本局第三組: 
(02)2343-2913,2343-2914 (12:30~13:30為中午休息時間)
外交部中部辦事處:(04)2251-0799 (總機)
外交部南部辦事處:(07)211-0605 (總機)
外交部東部辦事處:(03)833-1041 (總機) 

 

※ 國外申辦文件證明者,請於當地上班時間逕洽詢各駐外館處(相關連結:駐外館處、駐外館處及休假日、領務轄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rsunite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