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VISA)和身份(STATUS)常常被交換使用,以至於很多讀者搞不清楚二者的區別。其實,簽證和身份是美國移民法上兩個相關但不同的法律術語。瞭解它們之間的差別,非常重要。先看幾種情形:
情形一:王先生在美國讀書畢業後,獲得碩士學位,隨即找到工作,利用OPT工作許可工作。然後僱主通過謝律師將他的OPT申請成H-1B,獲得移民局批准,移民局發給一張有效期三年的批准書。他非常高興,因為他覺得他可以在以後三年內回國看父母了。王先生的感覺對嗎?
情形二:張先生進入美國時,他護照裡的B-1簽證一個月之後就過期了,但是移民官在他的I-94卡上給了三個月時間。一個月之後,張先生的國內公司決定派他在美國成立一家分公司,並留下來創辦管理這家公司。於是他請謝律師辦理。移民局批准我們為他遞交 L-1A申請,有效期一年。移民局批准L-1A後,張先生拿的是甚麼簽證?
情形三:李女士小孩在美國,她在上海領事館拿到B-2簽證,有效期一年。幾天後李女士來到美國。她進入美國時移民官在她的I-94卡給了六個月的時間。她一口氣在美國呆了九個半月時間後想請律師辦理延期,希望再多住一段時間。李女士的願望可以實現嗎?
上述三種情形都是有關簽證和身份的. 現在我們通過這些情形理解二者的區別。
簽證的英文是Visa,它是由美國境外的美國領館簽發給外國人進入美國的許可文件,通俗說,就是美國政府允許外國人進入美國的「門票」。每份簽證都有一定的有效期,如果拿到簽證後六個月之內不進入美國,護照上的簽證印章失效。持簽證的人可以在簽證有效期內任何時候到達美國,甚至可以在簽證上的有效日期的最後一天申請進入美國。但是,簽證不保證持簽證的人一定能進入美國。當到達美國關卡時,美國海關檢查護照和簽證決定是否讓持證的外國人進入美國以及可以在美國停留多久。因此一旦進入美國,簽證就不再管甚麼用了。簽證完成了它的功用。
身份的英文叫Status. 持簽證的外國人持護照和簽證經經美國海關的許可進入美國後,他們就有了在美國停留的身份。這個身份是由美國移民局決定的,美國移民局在外國人入境時簽發I-94卡,在I-94卡上的有效日期決定在美國有甚麼身份,能停留多長的時間。因此,即使簽證已過有效期,只要I-94卡上的有效日期尚未過,那麼在美身份仍然合法。同樣,進入美國的外國人再遞交其他申請,他們得到的批准書,都叫身份,不是簽證。
情形一的王先生通過謝律師獲得有效期三年的H-1B批准書,只證明他在美國有可以工作三年的工作身份。他可以在以後三年內自由回國看父母。但是,他必須在美國駐當地的領事館申請並取得H-1B簽證印章之後才可以回到美國。
那麼情形二的張先生拿的是甚麼簽證?請再回去讀讀上面的內容。希望沒有讀者說: 「張先生拿的是L-1A簽證!」 其實,張先生甚麼簽證都沒有。謝律師給他辦的是L-1A工作身份,他可以憑那份L-1A批准書在美國工作一年。如果他要離開美國或回國再回來,他需要用那份L-1A批准書到美國駐當地的領事館申請並取得H-1B簽證印章之後才可以回到美國。
情形三里談的李女士的情況最麻煩。她把B-2簽證和B-2身份混淆。她應該在移民官給她的I-94卡上的時間到期之前離開美國或者遞交延期申請。如果她在I-94卡上的時間到期之後才遞交延期申請,她的延期申請不會被批准。她希望再多住一段時間的願望可能無法實現了。她只有兩條路可選擇:儘快離開美國或者加入逾期居留的非法移民行列。如果選擇離開美國,李女士有可能再拿到簽證回到美國。如果李女士選擇繼續留在美國,滿六個月後再離開美國的,今後三年之內不允許再來到美國;滿一年再離開美國的,今後十年之內不允許再來到美國。但是如果沒有離開美國,沒有申請政治庇護,也沒有被抓,自己的小孩成為美國公民後,也可以申請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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